違禁及受管制物品


注意事項:
寄件人必須確保投寄郵件符合澳門特區、轉運和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當地法規,包括各有關機關設立的規定。為檢查郵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郵電局有權限工作人員,在不侵犯郵件內容下,得要求寄件人或收件人開啟郵件或在其面前檢查郵件,並在發生拒絕開啟郵件情況時,按照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拒絕接受投寄或交付郵件(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或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如發現任何違反行為,郵電局將按照該法令第二十三條相關程序處理。

按照上述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 /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 g項及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2/2005號行政命令《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I-罰款第2條2.7項規定,如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不實聲明者,本局可對違例者提出懲處,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幣一仟元罰款。

 

按照八月六日第11/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條規定,為監察經由郵電局寄出和寄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郵件,海關得在郵電局有權限工作人員面前,且不侵犯郵件內容下,要求寄件人或收件人開啟郵件或檢查郵件。

入口須按照《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活動規章》及其他現行法規處理。因此,收件人必須出示按法律規定之入口文件,方可提取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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