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遺失、損毀或延誤之賠償責任

郵電局按照《特快專遞(EMS)公共服務規章》為 閣下提供特快專遞服務。若全件郵件遺失或延誤則按照《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賠償,詳情可向櫃檯職員查詢。


但在下列情況下,寄件人將不會獲得賠償或退回郵費:

  • 因包裝不妥善而導致之延誤或破壞;
  • 因海關清關而導致之延誤;
  • 寄件人於報關單上申報不實、或有欠明確之資料;投寄時未有提供有關目的地出入口規例所需的文件而導致郵件被海關扣押或沒收;
  • 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政治因素、工潮、戰爭等所引致的延誤,損失或破壞;
  • 郵寄物品內藏任何違禁物品(請參閱“違禁品及管制物品”);
  • 如未能提供目的地所需的正常出入口文件,而導致派遞延誤或退回;
  • 因更改收件人名稱或地址而導致延誤,或被拒絕接收以致退回之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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